吉粒芬

医药桥 2023-03-19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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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粒芬

商品名称:吉粒芬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500020S33

功能主治:1.促进骨髓移植后中性粒细胞计数增加。2.癌症化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包括恶性淋巴瘤、小细胞肺癌、胚胎细胞瘤(睾丸肿瘤、卵巢肿瘤等)、神经母细胞瘤等。3.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再生障碍性贫血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5.先天性、特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用法用量:?1.促进骨髓移植后中性粒细胞计数增加。  成人和儿童的推荐剂量为300μg/m2,通常自骨髓移植后次日至第5日给予静脉滴注,每日一次。当中性粒细胞数上升超过5000/mm3时,停药,观察病情。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确认本药的停药指标中性粒细胞数时,可用白细胞数的半数估算中性粒细胞数。  2.癌症化疗后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A.恶性淋巴瘤、肺癌、卵巢癌、睾丸癌和神经母细胞瘤化疗后次日开始给药。用量和用药时间根据患者化疗的强度和中性粒细胞下降的程度,皮下或静脉注射1.25~5μg/kg,每日一次。经用药后,如果中性粒细胞计数经过最低值时期后增加到5,000/mm3(或白细胞计数:10,000/mm3)以上,应观察病情,同时停用本品。  B.急性白血病  通常在化疗给药结束后(次日以后),骨髓中的幼稚细胞减少到足够低的水平且外周血中无幼稚细胞时,开始给药,成人及儿童的推荐剂量为200μg/m2,每日一次,皮下或静脉给药(包括静脉点滴)。  紧急情况下,无法确认本药的给药及停药时间的中性粒细胞数时,可用白细胞数的半数估算中性粒细胞数。  3.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mm3的患者,给予本品100μg/m2,皮下或静脉滴注,每日一次。  如中性粒细胞计数超过5,000/mm3,应减少剂量或终止给药,并观察病情。  4.再生障碍性贫血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mm3的成人及儿童患者,本品剂量为400μg/m2,每日一次,皮下或静脉给药。  如果中性粒细胞计数超过5,000/mm3,应减少剂量或终止治疗,并观察病情。  5.先天性、特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mm3的成人及儿童患者,本品剂量为50μg/m2,每日一次,皮下注射。如果中性粒细胞计数超过5,000/mm3,应减少剂量或终止给药,并观察病情。

通用名称:
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

功能主治:
?1.促进骨髓移植后中性粒细胞计数增加。
2.癌症化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包括恶性淋巴瘤、小细胞肺癌、胚胎细胞瘤(睾丸肿瘤、卵巢肿瘤等)、神经母细胞瘤等。
3.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再生障碍性贫血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5.先天性、特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用法用量:
?1.促进骨髓移植后中性粒细胞计数增加。
  成人和儿童的推荐剂量为300μg/m2,通常自骨髓移植后次日至第5日给予静脉滴注,每日一次。当中性粒细胞数上升超过5000/mm3时,停药,观察病情。
  在紧急情况下,无法确认本药的停药指标中性粒细胞数时,可用白细胞数的半数估算中性粒细胞数。
  2.癌症化疗后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A.恶性淋巴瘤、肺癌、卵巢癌、睾丸癌和神经母细胞瘤化疗后次日开始给药。用量和用药时间根据患者化疗的强度和中性粒细胞下降的程度,皮下或静脉注射1.25~5μg/kg,每日一次。经用药后,如果中性粒细胞计数经过最低值时期后增加到5,000/mm3(或白细胞计数:10,000/mm3)以上,应观察病情,同时停用本品。
  B.急性白血病
  通常在化疗给药结束后(次日以后),骨髓中的幼稚细胞减少到足够低的水平且外周血中无幼稚细胞时,开始给药,成人及儿童的推荐剂量为200μg/m2,每日一次,皮下或静脉给药(包括静脉点滴)。
  紧急情况下,无法确认本药的给药及停药时间的中性粒细胞数时,可用白细胞数的半数估算中性粒细胞数。
  3.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mm3的患者,给予本品100μg/m2,皮下或静脉滴注,每日一次。
  如中性粒细胞计数超过5,000/mm3,应减少剂量或终止给药,并观察病情。
  4.再生障碍性贫血伴发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mm3的成人及儿童患者,本品剂量为400μg/m2,每日一次,皮下或静脉给药。
  如果中性粒细胞计数超过5,000/mm3,应减少剂量或终止治疗,并观察病情。
  5.先天性、特发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000/mm3的成人及儿童患者,本品剂量为50μg/m2,每日一次,皮下注射。如果中性粒细胞计数超过5,000/mm3,应减少剂量或终止给药,并观察病情。

剂型:
注射剂

不良反应:
?1.严重的不良反应
  1)休克(发生率不明):有发生休克的可能,需密切观察,发现异常时应停药并进行适当处理。
  2)间质性肺炎(发生率不明):有发生间质性肺炎或促使其加重的可能,应密切观察,如发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和胸部x线检查异常时,应停药并给予肾上腺皮质激素等适当处置。
  3)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发生率不明):有发生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可能,应密切观察,如发现急剧加重的呼吸困难、低氧血症、两肺弥漫性浸润阴影等胸部X线异常时,应停药,并进行呼吸道症状的控制等适当处置。
  4)幼稚细胞增加(发生率不明):对急性髓性白血病及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的患者,有可能促进幼稚细胞增多时,应停药。
  2.其他不良反应
  1)皮肤:中性粒细胞浸润痛性红斑、伴有发热的皮肤损害(sweet综合征等)(发生率不明),皮疹、潮红。
  2)肌肉骨骼系统:有时会有肌肉酸痛、骨痛、腰痛、胸痛、关节痛的现象。
  3)消化系统及肝脏:有时会出现食欲不振的现象,恶心、呕吐,或肝脏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
  4)其他:有人会出现发热、头痛、乏力、心悸、碱性磷酸酶(ALP)、乳酸脱氢酶(LDH)、尿酸、血清肌酐、C-反应蛋白(CRP)升高。

禁忌:
?以下患者禁用:
  (1)对本药或其他粒细胞刺激因子过敏者。
  (2)骨髓中幼稚粒细胞未明显减少的髓性白血病及外周血中存在骨髓幼稚细胞的髓性白血病患者。

注意事项:
?1.慎用(下列患者慎用)
  (1)既往有药物过敏史的患者。
  (2)过敏体质者。
  2.重要注意事项
  (1)本药应由有经验的专科医生指导使用。
  (2)本药限于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
  (3)本药应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血液检查,防止中性粒细胞(白细胞)过度增加,如发现过度增加,应给予减量或停药等适当处置。
  (4)虽然本品临床试验未发生过敏反应病例,但国外同类制剂曾发生少数过敏反应(发生率<1/4,000),可表现为皮疹、荨麻疹、颜面水肿、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及低血压,多在使用本品30分钟内发生,应立即停用,经抗组织胺、皮质激素、支气管解痉剂和(或)肾上腺素等处理后症状能迅速消失。这些病例不应再次使用此类致敏药物。另外为预测过敏反应等,使用时应详细问诊,并建议预先用本药物做皮试。
(5)本品给药后可能会引起骨痛、腰痛等,此时可给予非麻醉性镇痛剂等适当处理。
  (6)对癌症化疗引起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在给予癌症化疗药物的前24小时内以及给药后的24小时内应避免使用本药。
  (7)对于急性髓性白血病患者(化疗和骨髓移植时)应用本药前,建议对采集细胞进行体外实验,以确认本药不促进白血病细胞增多。同时,应定期进行血液检查,发现幼稚细胞增多时应停药。
  (8)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中,由于已知伴有幼稚细胞增多的类型有转化为髓性白血病的危险性,因此应用本药时,建议采集细胞进行体外实验,以证实幼稚细胞集落无增多现象。
  3.应用时的注意事项
  (1)本品的安瓿包装为单点式(易断)安瓿,建议用酒精棉球等消毒断点后取用。
  (2)静脉点滴时,与5%葡萄糖溶液或生理盐水混合后注射,勿与其他药物混用。
  (3)静脉内给药时,速度应尽量缓慢。
  4.其他注意事项
  (1)有报告指出,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先天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患者,应用粒细胞刺激因子后,有转为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或急性髓性白血病的病例。
  (2)有报告指出给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及先天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的患者应用粒细胞刺激因子后,有的病例发生了染色体异常。
  (3)有报告指出粒细胞刺激因子在体外或体内实验中,对多种人膀胱癌及骨肉瘤细胞株具有促进增殖的倾向。

性状:
无色澄明液体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不宜用于妊娠或可能怀孕的妇女(妊娠中的用药安全性尚未确定)。

儿童用药:
1.对早产儿、新生儿及婴幼儿用药的安全性尚未确定,建议不用该药(使用经验较少)。
  2.儿童用药时应密切观察、慎重用药。

老年用药:
通常老年患者的生理机能(造血机能、肝、肾功能等)低下,注意用药及用药间隔时间、观察患者的状态,慎重给药。

药物相互作用:
尚不完全清楚。对促进白细胞释放的药物(如锂剂)应慎用。

药理作用:
?1.药理:本品为利用基因重组技术生产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rhG-CSF)。与天然产品相比,生物活性在体内、外基本一致。G-CSF是调节骨髓中粒系造血的主要细胞因子之一,选择性作用于粒系造血祖细胞,促进其增殖、分化,并可增加粒系中未分化细胞的功能。
  2.毒理:
  (1)急性毒性:本品在小鼠(皮下)的急性毒性试验结果表明,半数致死量(LD50)大于3,000μg/kg。
  (2)亚急性毒性:文献报道,猴子静脉给药4和13周,无毒性反应剂量分别是10和1μg/kg/日。每日给药1,000μg/kg(为给药前15~28倍),4周后,出现大脑出血而死亡,这种现象可能为突发性白细胞增多所致。另外,在给药13周100μg/kg/日则无此现象。
  大鼠给药后4周(静脉和皮下)和13周(静脉)的无效应剂量为1μg/kg/日。在10μg/kg/日或更大剂量时,出现后肢骨内膜骨吸收、再生、ALP升高,脾重增加。在给药(静脉)4周和13周研究中,这些变化随撤药而恢复。
  此外,发现给药13周后,骨髓原红细胞减少,脾增大,并且随撤药而恢复。在未成熟和成熟大鼠之间的药理作用或毒性方面无差异。
  (3)慢性毒性:文献报道,大鼠(腹腔)和猴子(静脉)给药52周后无效剂量分别是0.5和1μg/kg/日。在给药5μg/kg/日或更大剂量的大鼠,后肢肿胀与骨吸收、骨组织新生同时出现。猴子给药10μg/kg/日或更大剂量时,肿胀增加,骨髓原红细胞减少。
  (4)生殖毒性:文献报道,静脉给予孕前、孕早期及重要器官发育关键期的大鼠,对父体、生殖功能、胎鼠和幼鼠出生的无毒性反应剂量大于500μg/kg/日。在分娩前、后给药,对母体、生殖、幼鼠出生的无毒性反应剂量分别为100和4μg/kg/日或更大剂量,抑制新生鼠的生长。在兔重要器官发育关键期给药,对母体生殖完成和胎兔的无毒性反应剂量分别是20和5μg/kg/日。每天80μg/kg,母体出现伴随尿生殖道出血而流产。20μg/kg/日或更大剂量,活胎数减少。在上述研究中,未见致畸作用。
  (5)抗原性:文献报道,当与免疫增强剂(FCA或氢氧化铝凝胶)合用于豚鼠、兔和小鼠时,本品表现出抗原性,而在其单用时无抗原性。在应用兔异种大肠埃希菌蛋白的抗原性研究中,随FCA的应用,出现抗体滴度增强,而单用则无抗体滴度的增强作用。临床研究结果表明,无针对rhG-CSF反应的抗体产生,但涉及大肠埃希菌异种蛋白的抗体滴度增强。
  (6)过敏试验和皮肤刺激试验:本品豚鼠腹腔注射125μg/0.5ml/日,隔日一次,共三次致敏后,分别于第一次给药后14天和21天静脉激发,均未观察到全身性过敏反应。
  新西兰家兔耳下连续多次皮下注射4倍临床剂量,结果表明本品皮下注射无刺激作用。

药物过量:
当使用本品超过安全剂量时,会出现尿隐血,尿蛋白阳性,血清碱性磷酸酶活性明显提高,但在五周恢复期后各项指标均可恢复正常。当注射本品剂量严重超过安全剂量时,会出现食欲减退,体重偏低,活动减弱等现象,出现尿隐血、尿蛋白阳性;肝脏出现明显病变。这些变化可以在恢复期后消除或减轻。

药代动力学:
据资料报道,健康成年男性单次静脉或皮下注射本品1.0μg/kg,其药代动力学参数如下:静脉给药者的半衰期为1.40小时,AUC为21.6ng·hr/ml,皮下注射者的半衰期为2.15小时,AUC为11.7ng·hr/ml,生物利用度为0.54。连续6天静脉点滴或皮下注射本药后,开始给药日与第6日的血浆中药物浓度无显著性差异,无蓄积现象。给健康成年男性静脉点滴本药
3.0μg/kg或皮下注射1.0μg/kg后,测定24小时尿中的药物浓度,结果均在测定界限以下。

贮藏:
2-8℃避光保存和运输,切勿冻结

药品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YBS00242012(安瓿)

说明书修订日期:
200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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